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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第8條

申請評議之案件,以業經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依電信法 及其相關法令處理或作成行政處分之具體案件而仍有爭議者為限。 申請評議之案件,未經電信總局依電信法及其相關法令處理或作成行政處 分者,應移由電信總局相關業務單位辦理。 本委員會受理評議之案件,於評議前電信總局相關業務單位應先表示意見 ,必要時並應列席本委員會會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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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