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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
› 第6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土木、建築、機電工程預算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港灣、土木、建築、機電工程設計、繪圖、估價、審查、發包、施工 及驗收事項。 三、港灣、土木、建築、機電工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及消防、電力、給 排(污)水相關機電證照申領事項。 四、新建工程委外規劃、設計與監造事項。 五、港區範圍內陸上港工作業管理及許可證核發事項。 六、港區水陸域各項測量工作申辦事項。 七、緊急災害搶救工程事項。 八、工程圖檔建立與管理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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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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