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 第10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除診療所主任、護士、藥劑員之職等,依公務人員職務 列等表之規定及急救員僱用外,其餘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 表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