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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四人、組長五人 (內港務、工務、機務、 航政四組長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主任五人 (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 任一人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所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由高級分析 師兼任) ,課長三十二人 (內工務組屬下三課,機務組屬下機具、船機課 課長均由各級工程司兼任、航政組屬下技術、海事兩課長由技正兼任、資 訊室課長三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課長二人兼任) ,秘書二人、專 員三人、視察二人、正工程司二十一人、副工程司十四人、技正八人、高 級分析師一人,並置診療所主任、船舶管理所主任、配件庫主任、股長 ( 兼任) 、信號台台長、測量隊隊長 (由各級工程技術人員兼任) 、幫工程 司、工務員、技士、清潔隊隊長、課員、材料管理員、巡察員、分析師、 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 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監工員、技佐、辦事員、藥劑員 、護士、管理員、急救員 (僱用) 、書記、領班、業務工、技術工、船長 、輪機長、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船機領班、副 駕駛、副司機、起重機司機、小船駕駛、水手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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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