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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 (由本處正副工程司兼任) 、專員一人、正工程司九人、 副工程司十三人、打撈隊隊長一人 (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主任二人 (內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課員、材料管理員、繪 圖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副領班、業務工、技術工、船長、 輪機長、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輪、大副、大管輪、船 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挖泥長、副駕駛、副司機、副挖泥長、事務 員、挖泥員、小船駕駛、水手長、泥工長、機工長、電工長、鉗工長、舵 工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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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