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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處設第一、第二公共工程所。辦理各項工程養護事宜,各置主任一人, 並得於每一施工地點設立工務所,所屬人員均由本處暫行編制表內各級工 程技術人員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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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