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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助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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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