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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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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人口販運:指基於剝削意圖或故意,符合下列要件者:(一)不法手段:以強…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第4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並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整合所屬警政、…第5條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權責劃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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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