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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40條

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人口販運罪者,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科以各該人口販運罪所定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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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