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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46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5條本法規定,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官受理之人口販運罪案件,準用之。第4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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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