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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7條

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偵查、審理、被害人鑑別、救援、安置保護等人員應經相關專業訓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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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