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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12條

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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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