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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15條

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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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