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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營業收入: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各項金 融保險服務等所獲得之收入,包括保險業務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 (一)保險業務收入:係經營金融保險業務之利息、保費、佣金等各項收 入及收回各種準備。 1.保費收入:係經營人身保險及再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收入。 2.再保佣金收入:係分出再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佣金收入。 3.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分出再保險而攤回之各種賠款、理賠費 用與給付。 4.收回保費準備:係依規定收回各險未滿期保費及責任準備。 5.收回特別準備:係依規定收回各險之特別準備。 6.收回賠款準備:係依規定收回各險之賠款準備。 7.收回保費不足準備:係依規定收回各險之保費不足準備。 8.收回其他準備:係依規定收回各險之其他準備。 9.利息收入:係存放銀行、短期票券、放款或其他金融資產等資金 運用及再保存出保證金等所得之利息。 10.金融資產評價損益:係金融資產期末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 現損益。 11.金融負債評價損益:係金融負債期末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 現損益。 12.處分及投資損益:係買賣或借貸金融資產及負債等所產生之損益 及股息紅利。 13.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其損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14.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評價及避險 之損益。   上列 10 至 14 項所產生之利得及損失應以淨額表達,如為損失則 列於保險業務成本項下。 15.不動產投資利益:係投資不動產因出租或出售所獲得之利益。 16.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收益:係凡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收益總和 皆屬之。 17.手續費收入:係指經營保險業務所收取之相關手續費收入。包括 下列項目: (1)直接承保業務收入之手續費收入,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向要保 人收取之所有費用,包括前置費用、保單相關費用、投資相關 費用、後置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2)因經營前揭業務而自交易對手取得之銷售獎金或折讓。 (3)再保業務收入之轉保手續費收入。 (4)其他手續費收入。 (二)其他營業收入:係包括營業用資產租金收入及不屬於保險業務收入 之其他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各項保 險業務等所應負擔之成本,包括保險業務成本及其他營業成本。 (一)保險業務成本:係經營金融保險業務所發生之利息、保費、佣金等 各項費用及提存各種準備。 1.再保費支出:係分出再保業務所支出之保險費。 2.承保費用:係承保業務一切調查、體格檢查及其他直接發生之費 用。 3.佣金費用:係承保各種保險支付之佣金及分入再保佣金。 4.保險賠款與給付:係承保各種保險所發生之賠款與給付。 5.提存保費準備:係依規定提存之未滿期保費及責任準備。 6.提存特別準備:係依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 7.安定基金支出:係依規定提存之安定基金準備。 8.提存賠款準備:係自留業務已報未決及未報未決保險賠款所提存 之準備金。 9.提存保費不足準備:係依規定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 10.提存其他準備:係依規定提存之其他準備。 11.利息費用:係支付借入款及再保存入保證金之各項利息費用。 12.不動產投資費用及損失:係投資之不動產所發生之各項費用及出 售損失。 13.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費用:係凡分離帳戶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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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