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
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償付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
償付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流動負債:人身保險業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業週期
中清償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
個月內清償之負債;人身保險業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
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一)短期債務:係各項短期債務,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附買回
條件債券及其他短期借款。
短期債務應依借款種類註明舉借目的是否符合保險法相關規定,保
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
價值及報經本會核准之文號。
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
應分別註明。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
1.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
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
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負債。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屬股票及存
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者,其公平價值係
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
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非
流動。
(三)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
具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被避險項目之流
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避險之衍
生性金融負債-非流動。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係與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
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或興櫃股票連動並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
性商品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
期負債項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五)應付票據:係應付之各種票據。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
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
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六)應付佣金:係因直接簽單業務,依權責發生制應付之各項佣金皆屬
之。
(七)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係應付未付之保險給付非屬賠款準備屬之。
(八)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係應付未付之再保給付,應依分入再保合約
及未達期間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妥為估計。
(九)應付再保業務款項:係決(結)算時估計之應付分出再保業務款項
淨額(即對於再保未達帳之再保費支出與再保佣金收入等相關科目
以淨額表達之)。
應付分出在保未達帳之估計,應於決(結)算時按合理且有系統之
方法予以估計。
(十)應付再保往來款項:係與各保險同業間相互往來後應付結欠之款項
。
列入本科目之交易金額,以截至決算日已到達之分入帳單或已發出
之分出帳單所載為限。
(十一)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佣金之其他應付款項,如
應付稅捐、薪工及股利等。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
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