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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 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償付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 償付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流動負債:人身保險業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業週期 中清償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 個月內清償之負債;人身保險業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 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一)短期債務:係各項短期債務,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附買回 條件債券及其他短期借款。   短期債務應依借款種類註明舉借目的是否符合保險法相關規定,保 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 價值及報經本會核准之文號。    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 應分別註明。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 1.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 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 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負債。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屬股票及存 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者,其公平價值係 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 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非 流動。 (三)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 具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被避險項目之流 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避險之衍 生性金融負債-非流動。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係與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 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或興櫃股票連動並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 性商品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 期負債項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五)應付票據:係應付之各種票據。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 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    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六)應付佣金:係因直接簽單業務,依權責發生制應付之各項佣金皆屬 之。 (七)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係應付未付之保險給付非屬賠款準備屬之。 (八)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係應付未付之再保給付,應依分入再保合約 及未達期間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妥為估計。 (九)應付再保業務款項:係決(結)算時估計之應付分出再保業務款項 淨額(即對於再保未達帳之再保費支出與再保佣金收入等相關科目 以淨額表達之)。    應付分出在保未達帳之估計,應於決(結)算時按合理且有系統之    方法予以估計。 (十)應付再保往來款項:係與各保險同業間相互往來後應付結欠之款項 。    列入本科目之交易金額,以截至決算日已到達之分入帳單或已發出    之分出帳單所載為限。 (十一)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佣金之其他應付款項,如 應付稅捐、薪工及股利等。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     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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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