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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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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第23條
研究機構審查會或獨立審查會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或獨立審查會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者,得命其解散審查會;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審查處分: 一、違反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
第七條
第三項所定審查會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或其他遵行事項之規定。 三、違反
第十七條
規定,未對經審查通過之研究監督及查核。 四、違反
第十八條
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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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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