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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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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保障人體研究之研究對象權益,特制定本法。人體研究實施相關事宜,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第2條人體研究應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確保研究進行之風險與利益相平衡,對研究對象侵害最小,並兼顧研…第4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人體研究(以下簡稱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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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