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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第5條

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但研究計畫屬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審查之研究案件範圍者,不在此限。 前項審查,應以研究機構設立之審查會為之。但其未設審查會者,得委託其他審查會為之。 研究計畫內容變更時,應經原審查通過之審查會同意後,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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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