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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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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38條
第 四 章 仲裁判斷之執行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 一、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不在此限。 二、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但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 三、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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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仲裁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一、有第三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第46條
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仲裁和解、調解之情形準用之。
「仲裁判斷之執行」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
第39條
仲裁協議當事人之一方,依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如其尚未提付仲裁…
← 第37條
看 仲裁法 全文
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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