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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55條

第 八 章 附則
為推展仲裁業務、疏減訟源,政府對於仲裁機構得予補助。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2條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條依其他法律規定應提付仲裁者,除該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法之規定。第54條仲裁機構,得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及辦理仲裁事件。…第56條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及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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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