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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所定住宅補貼相關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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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