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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自建、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 二、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 四、住宅貸款及墊款支出。 五、支付金融機構之本息及手續費支出。 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改(遷)建眷村之工程及土地墊款。 七、處理國有眷舍房地之一次補助費及其相關作業費。 八、補助本部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之支出。 九、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相關支出。 十、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相關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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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