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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18條

評估機構應每半年將已受理之住宅性能評估申請案件、申請人名稱及評估情形,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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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