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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8條

住宅性能評估之申請未符本辦法規定者,評估機構應一次通知申請人補正;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得將申請案件退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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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