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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第10條

本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場所,於本辦法發布生效前既設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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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