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 第4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第4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依下列方式安裝: 一、裝置於天花板或樓板者: (一)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板或樓板六十公分以內。 (二)裝設於距離牆面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二、裝置於牆面者,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十五公分以上五十公分以下。 三、距離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四、以裝置於居室中心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