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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第8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具備自動試驗功能者,於出現功能異常訊息時更換之;不具備自動試驗功能者,於使用期限屆滿前更換之。 除前項情形外,管理權人依警報器使用說明書檢查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持功能正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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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