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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5條

彙整發布機關得依政策需要、資料特性及地方條件,採用統計值或明細資料發布,並進行資料分類、分項或分區。 資料更新與發布頻率之週期分為月報、季報、半年報及年報;必要時,彙整發布機關得調整統計資訊發布頻率。 前項住宅相關資料得以紙本、電磁紀錄或電子媒體等方式定期發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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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