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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住宅租賃事務,得編列預算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提供資源或其他輔導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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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