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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 第2條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所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二、最低生活費:指中央及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之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一)申請人。 (二)申請人之配偶。 (三)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四)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五)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六)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本標準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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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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