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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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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9條
前二條之受測汽車,有二輛以上因同一污染排放控制元件功能失效或有減效裝置者,導致該受測汽車無法進行污染排放測試或測試結果無法正確顯示該車排放污染值,則判定該引擎族或車型之調查測試不符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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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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