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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1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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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