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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第11條

第 四 章 徵收程序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者,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 前項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計算;領用試車牌照者之應納稅額,按表列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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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