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使用牌照稅法 › 第21條

使用牌照稅法 第21條

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舉行車輛總檢查,並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隨時突擊檢查。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使用牌照稅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