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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第29條

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適用前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之情形外,應責令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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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