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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第37條

第 七 章 附則
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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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8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七條及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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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