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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商業研究發展輔導辦法
› 第14條
促進商業研究發展輔導辦法 第14條
補助款之使用及開發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解除契約, 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經費挪為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開發工作。 三、執行進度嚴重落後。 四、所開發之標的與原計畫有嚴重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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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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