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第10條

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0條

工程穿越下列土地之一者,其補償標準依第九條規定補償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之: 一、配合建設工程,其地面可計入法定空地者。 二、建設工程及其相關設施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經免計樓地板面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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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