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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第4條
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之公告,主辦機關應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張貼於公告欄,並由民間機構將公告以公告牌公告於穿越土地附近適當場所,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應登報周知公告之日期及地點。 民間機構應將前條第一項空間範圍之公告,連同
第五條
規定之圖說,置於建設工程坐落之村(里)辦公處所,於公告期間免費供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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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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