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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主辦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甄審、議約、簽約、履約管理、爭議處理、移轉及歸還等,宜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以下簡稱促參專業人員)承辦或經促參專業人員審核或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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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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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