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 第4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條規定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其已取得者,喪失其促參專業人員資格: 一、辦理促參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二、辦理促參業務違反法令而受申誡以外之懲戒(處)處分確定。 符合前項情形者,並註銷其及格證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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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