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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第50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50條
第 五 章 監督及管理
依本法營運之公共建設,政府非依法律不得要求提供減價之優惠;其依法優惠部分,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由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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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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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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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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