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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工業 區使用私有土地時,應提出足資證明其為土地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或土地 所有權人之同意書。但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或因祭祀公業 管理人死亡致無法取具同意書,其面積未超過全區十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 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工業 區使用公有土地時,應先洽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勘察。 前項會勘,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交由申請人作為申請編定工業 區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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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