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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第4條

學校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獎勵,由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條件,會同有關機關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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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