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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1條

第 四 章 禁戒
禁戒處分執行中,受禁戒處分人如有更犯吸用煙毒情形,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即報告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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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戒」的其他條文

第49條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第50條執行禁戒處分之處所,應切實注意治療,並注意受禁戒處分人之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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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