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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稽核人員,隸屬於董(理)事會,負責稽核業務,其不得兼任與第十三條所定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並至少每年向公司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稽核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並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銀行稽核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為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強化稽核人員代理人專業能力,以提升及維持稽核品質及執行效果,公司應設置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 前項職務代理人準用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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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