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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應於次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銀行、保險代理人公司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所定之營業收入為依據。 本辦法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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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外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在臺分公司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31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之年度營業收入並已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第32條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係指管理階層所設計,董(理)事會通過,並由…第4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應經董(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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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