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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30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如為有限公司者,本辦法規定須提報董(理)事會或經董(理)事會決議、負責之事項,向其或由其全體董(理)事行之;應提報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者,則提報不執行業務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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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