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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2條

第 四 章 教育訓練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檢核或其他相關業務之代理人應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且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每年平均參加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法令遵循人員應每年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十五小時以上。 前二項在職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每年應另參加並通過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二小時,未依規定參加並通過該二小時教育訓練者,次一年度不得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所屬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應取消其所任用代理人次一年度招攬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保險商品資格。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0-1條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符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之一、第七條、第十二條、第…第61條本規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一條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一百十…

「教育訓練」的其他條文

第30條教育訓練分為職前教育訓練與在職教育訓練。第31條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檢核或其他相關業務之代理人應於申請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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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