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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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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60條
充任或升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
第六條
第一項、
第十二條
及
第十三條
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於升任或充任後始發生
第六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有
第六條
第三項或
第四十九條
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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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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